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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表(一)企业基本情况表企业名称企业注册地主管部门详细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手机传真邮编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职务职称技术负责人职务职称企业资质等级主项(首次)增项(4)增项(1)增项(5)增项(2)增项(6)增项(3)增项(7)资质证书编号取得资质许可时间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备注(二)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情况人员类型职称类型标准人数实有人数缺数备注注册类人员人人人人人人人人人人人人人人人人人人人人人非注册类工程人员人人人人人人人人人人人人人人人管理人员人人人人人人人人人人人人总人数人人人人员核查结果(三)企业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经营场所面积是否符合要求所有权形式①租用是否有合同②自有是否有房产证③借用是否有协议设备设施①施工设备()台;生产设备()台;运输设备()台②机械设备总数()台;总功率()千瓦③机械设备总值()万元;净值()万元④主要设备清单(可附表):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有关情况说明场地设备检查结果(四)核查说明及结论核查说明或需要整改内容核查结论检查组人员签名:受检单位签字(盖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表填表日期:年月日企业名称(单位公章)详细地址自查内容序号现有资质资质取得时间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人员数量及专业技术负责人社保缴交情况(社保缴纳期限)已取得资质满足要求条件(在内√)1示例: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1.张三、工作经历X年、职称、注册监理工程师1.张三,注册监理工程师,市政专业;20XX年XX月-20XX年XX月满足£不满足2.李四,注册监理工程师,市政专业联系人: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签名:联系电话:备注:(此表不够可另续表)1.技术负责人:与资质申报时提交的技术负责人一致的,核查时直接予以认可;技术负责人与资质申报时提交的不一致的,企业需提交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核查中按相应资质标准审核技术负责人。2.此表仅填写省、市级已审批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需按照已取得的资质项数,逐项逐页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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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表

(一)企业基本情况表

企业名称

企业注册地

主管部门

详细地址

联系人姓名

电话

手机

传真

邮编

法定代表人

企业经理

职务

职称

技术负责人

职务

职称

企业资质等级

主项(首次)

增项(4)

增项(1)

增项(5)

增项(2)

增项(6)

增项(3)

增项(7)

资质证书编号

取得资质

许可时间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备注

(二)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情况

人员类型

职称类型

标准人数

实有人数

缺数

备注

注册类

人员

非注册

类工程

人员

管理

人员

总人数

人员核查结果

(三)企业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

经营

场所

面积

是否符合要求

所有权形式

①租用是否有合同

②自有是否有房产证

③借用是否有协议

设备

设施

①施工设备()台;生产设备()台;运输设备()台

②机械设备总数()台;总功率()千瓦

③机械设备总值()万元;净值()万元

④主要设备清单(可附表):

经营场所

和设备设施有关情况说明

场地设备检查结果

(四)核查说明及结论

核查说明或需要整改内容

核查

结论

检查组人员签名:

受检单位签字(盖章):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表

填表日期:年月日

企业名称(单位公章)

详细地址

自查内容

序号

现有资质

资质取得时间

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注册监理工程师)

注册人员数量及专业

技术负责人社保缴交情况(社保缴纳期限)

已取得资质满足要求条件(在内√)

1

示例: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

1.张三、工作经历X年、职称、注册监理工程师

1.张三,注册监理工程师,市政专业;

20XX年XX月-20XX年XX月

满足£不满足

2.李四,注册监理工程师,市政专业

联系人: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签名:联 系 电 话:

备注:

(此表不够可另续表)

1.技术负责人:与资质申报时提交的技术负责人一致的,核查时直接予以认可;技术负责人与资质申报时提交的不一致的,企业需提交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核查中按相应资质标准审核技术负责人。

2.此表仅填写省、市级已审批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需按照已取得的资质项数,逐项逐页填写。

贵州省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管理系统使用说明书(评审专家端)V1.01/11目录一、系统使用准备二、系统登录31、登录地址.2、登录方式及账号说明人3、个人密码修改.5三、专家信息完善5四、专家评审管理1、评审检测机构信息查询2、专家评审管理五、其他注意事项2/11一、系统使用准备1、请确保您所使用的电脑已安装Google浏览器(推荐)、360浏览器、微软Edge浏览器等任意一款Web浏览器;2、在信息填报前,请认真阅读《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及对应业务办事指南内所载明的管理政策及办理流程要求;3、登录系统后先浏览申报界面,概要浏览需要填报的信息分类及信息填写与相关管理制度的适配要求。系统提供了较多便捷性操作,请先预览了解,提高填报效率。二、系统登录1、登录地址方法一:登录“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首页→业务系统→“贵州省建筑业监管和公共服务系统”→“检测资质管理”;方法二:直接输入“贵州省建筑业监管和公共服务系统”网址:http://61.243.11.50:8088/GZZHXT/,点击“检测资质管理”。如下图所示:3/11贵州省建筑业监管和公共服务系统GuizhouConstfustrySupervisionandPublicServiceSyster5电金监管端登录企业端登录检测资质管理监督机构管理实名制平台中设工程技术服技术QQ1453667V位海新华通软件用图012、登录方式及账号说明点击图01所示的“检测资质管理”的系统入口,进入如下界面:贵州省建设工程检测资质管理系统选择监管端返回公共服务平台6瓜监管端登录检测机构端登录技术支持专繁登录用登记过的手机号码技术QQ群:见:试运行通知文件1请输入密码技术文件》请按住滑块,拖动到最右边服务时间:早上9点-12点下午14点-17点30分资质认定登录(法定节假日除外)金测单位注册技术支持:珠海新华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图02评审专家使用在专家征集中登记的个人手机号码作为系统账号及密码登录(初始密码为:Aa123456)系统。进行专家信息完善及检测机构资质评审工作。提示:请注意切换为“监管端登录”选项卡登录窗口。4/113、个人密码修改登录系统后,可在后台管理的个人中心修改系统登录密码,可将系统初始密码设定为个人密码。如下图所示:贵州省建设工程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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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管理系统使用说明书(评审专家端)V1.01/11

目录一、系统使用准备二、系统登录31、登录地址.2、登录方式及账号说明人3、个人密码修改.5三、专家信息完善5四、专家评审管理1、评审检测机构信息查询2、专家评审管理五、其他注意事项2/11

一、系统使用准备1、请确保您所使用的电脑已安装Google浏览器(推荐)、360浏览器、微软Edge浏览器等任意一款Web浏览器;2、在信息填报前,请认真阅读《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及对应业务办事指南内所载明的管理政策及办理流程要求;3、登录系统后先浏览申报界面,概要浏览需要填报的信息分类及信息填写与相关管理制度的适配要求。系统提供了较多便捷性操作,请先预览了解,提高填报效率。二、系统登录1、登录地址方法一:登录“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首页→业务系统→“贵州省建筑业监管和公共服务系统”→“检测资质管理”;方法二:直接输入“贵州省建筑业监管和公共服务系统”网址:http://61.243.11.50:8088/GZZHXT/,点击“检测资质管理”。如下图所示:3/11

贵州省建筑业监管和公共服务系统GuizhouConstfustrySupervisionandPublicServiceSyster5电金监管端登录企业端登录检测资质管理监督机构管理实名制平台中设工程技术服技术QQ1453667V位海新华通软件用图012、登录方式及账号说明点击图01所示的“检测资质管理”的系统入口,进入如下界面:贵州省建设工程检测资质管理系统选择监管端返回公共服务平台6瓜监管端登录检测机构端登录技术支持专繁登录用登记过的手机号码技术QQ群:见:试运行通知文件1请输入密码技术文件》请按住滑块,拖动到最右边服务时间:早上9点-12点下午14点-17点30分资质认定登录(法定节假日除外)金测单位注册技术支持:珠海新华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图02评审专家使用在专家征集中登记的个人手机号码作为系统账号及密码登录(初始密码为:Aa123456)系统。进行专家信息完善及检测机构资质评审工作。提示:请注意切换为“监管端登录”选项卡登录窗口。4/11

3、个人密码修改登录系统后,可在后台管理的个人中心修改系统登录密码,可将系统初始密码设定为个人密码。如下图所示:贵州省建设工程质

贵州省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管理系统使用说明书(检测机构端)V1.01/16目录一、业务申报准备二、检测机构注册及登录31、登录地址.32、检测机构注册/3、系统登录.5三、功能模块简介61、首页及导航.62、检测资质管理四、资质申报管理81、申请事项创建.92、资质信息填报103、申报材料上传.134、材料符合性检查145、电子证照下载15五、其他注意事项162/16一、业务申报准备1、请确保您所使用的电脑已安装Google浏览器(推荐)、360浏览器、微软Edge浏览器等任意一款Web浏览器;2、在信息填报前,请认真阅读《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及对应业务办事指南内所载明的管理政策及办理流程要求;3、登录系统后先浏览申报界面,概要浏览需要填报的信息分类及信息填写与相关管理制度的适配要求。系统提供了较多便捷性操作,请先预览了解,提高填报效率;4、信息申报包含文字及数据信息部分与相关申报附件上传部分。附件部分上传时,若提前采集准备并做好分类及顺序编号处理,将更有利于信息填报。二、检测机构注册及登录1、登录地址方法一:登录“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首页→业务系统→“贵州省建筑业监管和公共服务系统”→“检测资质管理”:方法二:直接输入“贵州省建筑业监管和公共服务系统”网址:http://61.243.11.50:8088/GZZHXT/,点击“检测资质管理”。如下图所示:3/16贵州省建筑业监管和公共服务系统GuizhouConstructionIndustrySuperervisionandPublicServiceSystei冯品品4金监管端登录企业端登录检测资质管理技术服务地址:贵阳市云岩区时间:早上9点-12点下午14点-17点法定节假技术QQH452667电话:66816685307653建议您使用GoogleChrome、Fi360珠海新华通软件图01点击系统选择,进入如下界面:贵州省建设工程检测资质管理系统返回公共服务平台②5民监管端登录检测机构端登录技术支持:请输入手机号码技术QQ群:五见:试运行通知文件请输入密码8技术电话:见:试运行通知文件》请按住滑块,拖动到最右边服务时间:早上9点-12点资质认定登录检测单①技术支持:珠海新华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图022、检测机构注册点击图02中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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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管理系统使用说明书(检测机构端)V1.01/16

目录一、业务申报准备二、检测机构注册及登录31、登录地址.32、检测机构注册/3、系统登录.5三、功能模块简介61、首页及导航.62、检测资质管理四、资质申报管理81、申请事项创建.92、资质信息填报103、申报材料上传.134、材料符合性检查145、电子证照下载15五、其他注意事项162/16

一、业务申报准备1、请确保您所使用的电脑已安装Google浏览器(推荐)、360浏览器、微软Edge浏览器等任意一款Web浏览器;2、在信息填报前,请认真阅读《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及对应业务办事指南内所载明的管理政策及办理流程要求;3、登录系统后先浏览申报界面,概要浏览需要填报的信息分类及信息填写与相关管理制度的适配要求。系统提供了较多便捷性操作,请先预览了解,提高填报效率;4、信息申报包含文字及数据信息部分与相关申报附件上传部分。附件部分上传时,若提前采集准备并做好分类及顺序编号处理,将更有利于信息填报。二、检测机构注册及登录1、登录地址方法一:登录“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首页→业务系统→“贵州省建筑业监管和公共服务系统”→“检测资质管理”:方法二:直接输入“贵州省建筑业监管和公共服务系统”网址:http://61.243.11.50:8088/GZZHXT/,点击“检测资质管理”。如下图所示:3/16

贵州省建筑业监管和公共服务系统GuizhouConstructionIndustrySuperervisionandPublicServiceSystei冯品品4金监管端登录企业端登录检测资质管理技术服务地址:贵阳市云岩区时间:早上9点-12点下午14点-17点法定节假技术QQH452667电话:66816685307653建议您使用GoogleChrome、Fi360珠海新华通软件图01点击系统选择,进入如下界面:贵州省建设工程检测资质管理系统返回公共服务平台②5民监管端登录检测机构端登录技术支持:请输入手机号码技术QQ群:五见:试运行通知文件请输入密码8技术电话:见:试运行通知文件》请按住滑块,拖动到最右边服务时间:早上9点-12点资质认定登录检测单①技术支持:珠海新华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图022、检测机构注册点击图02中①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网上申报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管理工作,决定自即日起启用“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系统”(简称“审批系统”),对我省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统一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业务功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申请资质(重新核定)、资质延续(动态核查)、资质增项、资质变更、新增分场所、新增(变更)参数、资质注销等事项,统一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资质审批中涉及的现场评审专家抽取、任务分配、评审结果上传等操作均通过审批系统线上完成。我省检测机构资质变更中涉及检测场所变更的,需通过重新核定方式办理;涉及检测专项变更的,在注销相关专项资质后,再通过资质增项方式办理。二、系统使用(一)登录方式。方法一:登录“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首页→业务系统→“贵州省建筑业监管和公共服务系统”→“检测资质管理”。方法二:浏览器输入网址:http://61.243.11.50:8088/GZZHXT/,点击“检测资质管理”。(二)账号管理。各检测机构系统账号通过审批系统注册后生成;评审专家通过预留手机号及初始密码登录;监管部门使用统一下发账号。系统各使用单位应妥善保管账号及密码,并自行承担账号密码泄露造成的一切损失及法律后果。(三)操作流程。检测机构、评审专家、监管部门系统操作方法详见附件系统使用说明。三、审批程序(一)检测机构通过审批系统填报、修改、保存资质申报相关资料,并提交至待审核状态;(二)我厅对机构提交的相关资料及要件进行材料符合性审查,做出是否受理决定;(三)对新申请资质、重新核定、动态核查、新增分场所、新增(变更)参数等需专家评审的事项,随机抽取专家库专家并委托开展现场评审;评审专家组根据现场评审结果,形成评审意见提交至审批系统;我厅经综合评定后,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四)在上述以外申请事项中,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予以—2—受理,并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五)经网上公示无异议后,核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电子证照。办事流程、申报材料等具体要求以审批系统内公布的办事指南为准。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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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网上申报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管理工作,决定自即日起启用“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系统”(简称“审批系统”),对我省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统一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业务功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申请资质(重新核定)、资质延续(动态核查)、资质增项、资质变更、新增分场所、新增(变更)参数、资质注销等事项,统一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资质审批中涉及的现场评审专家抽取、任务分配、评审结果上传等操作均通过审批系统线上完成。我省检测机构资质变更中涉及检测场所变更的,需通过重新核定方式办理;涉及检测专项变更的,在注销相关专项资质后,再通过资质增项方式办理。

二、系统使用(一)登录方式。方法一:登录“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首页→业务系统→“贵州省建筑业监管和公共服务系统”→“检测资质管理”。方法二:浏览器输入网址:http://61.243.11.50:8088/GZZHXT/,点击“检测资质管理”。(二)账号管理。各检测机构系统账号通过审批系统注册后生成;评审专家通过预留手机号及初始密码登录;监管部门使用统一下发账号。系统各使用单位应妥善保管账号及密码,并自行承担账号密码泄露造成的一切损失及法律后果。(三)操作流程。检测机构、评审专家、监管部门系统操作方法详见附件系统使用说明。三、审批程序(一)检测机构通过审批系统填报、修改、保存资质申报相关资料,并提交至待审核状态;(二)我厅对机构提交的相关资料及要件进行材料符合性审查,做出是否受理决定;(三)对新申请资质、重新核定、动态核查、新增分场所、新增(变更)参数等需专家评审的事项,随机抽取专家库专家并委托开展现场评审;评审专家组根据现场评审结果,形成评审意见提交至审批系统;我厅经综合评定后,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四)在上述以外申请事项中,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予以—2—

受理,并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五)经网上公示无异议后,核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电子证照。办事流程、申报材料等具体要求以审批系统内公布的办事指南为准。四、工作

附件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表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地址联系人许可证编号联系电话序号考核项目评定评分标准评分方法应得扣分实得项目分数数分分数部门、各级(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扣10分;各不健全,扣1~5分;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扣5分;各部部门、所属单位有关责查阅文件;抽查企业各门、各级对各自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执行,每起扣安全生1分;任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产制度安全生产未按考核制度组织检查并考核的,扣5分;考核的知晓情况,查企业考核管理责任制度不全面扣1~5分;记录。查企业对下属单位10未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扣5分,未各级管理目标设置及考对管理目标实施考核的,扣1~5分;核情况记录;查企业安全未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的,扣5分;生产奖惩制度、记录。未实施考核和奖惩的,扣1~5分。未落实安全防护用品资金的,扣10分;2企业安全未建立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记录的,扣10安全生费用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记录(安全设备、安生产措施1~5分;产投入记录全防护用品、安全措施费用、安全教育培查阅管理文件训)不齐全的,扣1~5分。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扣15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数、专业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扣5分;安全生机构管理3产管理10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考核证书的,扣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的,扣10分;查阅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机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存在兼职的,扣5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证书数量是否满足企15未实施企业月检的,扣10分;业资质配备标准安全未按规定开展季度、节假日和专项检查的,扣检查1~5分。-5-三类人员未建立三类人员管理档案的,扣10分;三管理档案企业主要类人员管理混乱的,扣5~10分。企业主要负责人等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扣查阅管理档案、人负责人15分;未履行职责的扣5~10分。员证件数量是否与4三类人项目每1人未持证上岗的,扣15分;在建工程项目规模员安全对应。无在建项目20生产负责人未履行安全职责的,扣5~10分。考核专职安全企业按照最低标准专业配备不齐全的,扣5~10分;每1人未持证上岗的,扣15分;生产管理核查。人员未履行职责的,扣5~10分。特种作业根据企业资质类别专业特种作业人员工种人员配备查阅管理档案、人情况配备不齐全的,每缺一专业,扣5分。特种作员证件是否与在5业人员施工现场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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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表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地址联系人许可证编号联系电话序号考核项目评定评分标准评分方法应得扣分实得项目分数数分分数部门、各级(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扣10分;各不健全,扣1~5分;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扣5分;各部部门、所属单位有关责查阅文件;抽查企业各门、各级对各自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执行,每起扣安全生1分;任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产制度安全生产未按考核制度组织检查并考核的,扣5分;考核的知晓情况,查企业考核管理责任制度不全面扣1~5分;记录。查企业对下属单位10未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扣5分,未各级管理目标设置及考对管理目标实施考核的,扣1~5分;核情况记录;查企业安全未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的,扣5分;生产奖惩制度、记录。未实施考核和奖惩的,扣1~5分。未落实安全防护用品资金的,扣10分;2企业安全未建立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记录的,扣10安全生费用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记录(安全设备、安生产措施1~5分;产投入记录全防护用品、安全措施费用、安全教育培查阅管理文件训)不齐全的,扣1~5分。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扣15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数、专业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扣5分;安全生机构管理3产管理10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考核证书的,扣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的,扣10分;查阅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机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存在兼职的,扣5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证书数量是否满足企15未实施企业月检的,扣10分;业资质配备标准安全未按规定开展季度、节假日和专项检查的,扣检查1~5分。-5-

三类人员未建立三类人员管理档案的,扣10分;三管理档案企业主要类人员管理混乱的,扣5~10分。企业主要负责人等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扣查阅管理档案、人负责人15分;未履行职责的扣5~10分。员证件数量是否与4三类人项目每1人未持证上岗的,扣15分;在建工程项目规模员安全对应。无在建项目20生产负责人未履行安全职责的,扣5~10分。考核专职安全企业按照最低标准专业配备不齐全的,扣5~10分;每1人未持证上岗的,扣15分;生产管理核查。人员未履行职责的,扣5~10分。特种作业根据企业资质类别专业特种作业人员工种人员配备查阅管理档案、人情况配备不齐全的,每缺一专业,扣5分。特种作员证件是否与在5业人员施工现场未

接收2024/09/1909:38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住建(2024)69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后续相关工作的通知各市住建局、审批局、沈抚示范区建设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省住建厅《关于开展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临时证书换领(三级换二级)后续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已完成省住建厅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临时证书换领(三级换二级)的企业,应在该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届满3个月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通过省政务平台升级事项提交对应专业资质晋升二级申请。-1-接收2024/09/1909:382.企业在资质临时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升级申请通过审核,且不具有省住建厅核发的其它专业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换发5年有效期证书;升级申请通过审核并具有省住建厅核发的其它专业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过审核的专业并入其它专业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以该证书的有效期为准(如:临时证书为A证,原有省住建厅核发的其它专业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为B证,A证专业升级申请通过审核的,并入B证,B证有效期不变)。3.企业未提交升级申请或不符合升级标准条件的,资质临时证书有效期届满后自动作废。4.各市建设主管部门要提升服务意识,做好相关业务指导,确保及时通知到辖区内每家企业,同时加强对企业电子化申报材料真实性查验工作,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我厅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联系电话:024-23447677辽管房和城厅房育2024年9月18日(此件主动公开)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24年9月18日印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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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2024/09/1909:38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住建(2024)69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后续相关工作的通知各市住建局、审批局、沈抚示范区建设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省住建厅《关于开展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临时证书换领(三级换二级)后续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已完成省住建厅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临时证书换领(三级换二级)的企业,应在该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届满3个月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通过省政务平台升级事项提交对应专业资质晋升二级申请。-1-

接收2024/09/1909:382.企业在资质临时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升级申请通过审核,且不具有省住建厅核发的其它专业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换发5年有效期证书;升级申请通过审核并具有省住建厅核发的其它专业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过审核的专业并入其它专业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以该证书的有效期为准(如:临时证书为A证,原有省住建厅核发的其它专业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为B证,A证专业升级申请通过审核的,并入B证,B证有效期不变)。3.企业未提交升级申请或不符合升级标准条件的,资质临时证书有效期届满后自动作废。4.各市建设主管部门要提升服务意识,做好相关业务指导,确保及时通知到辖区内每家企业,同时加强对企业电子化申报材料真实性查验工作,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我厅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联系电话:024-23447677辽管房和城厅房育2024年9月18日(此件主动公开)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24年9月18日印发-2-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核查的通知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省内各建筑业企业,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贵州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一2026年)》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自即日起开展2024年度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查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已取得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列入“各市(州)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预警名单”且人员缺失严重的企业作为重点核查对象。二、核查内容采用信息系统数据比对、现场实地核查等方式,重点核查企业安全生产制度建立、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特种作业人员配备、危大工程管理、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等情况,“安管人员”配置及到岗履职情况等。三、具体安排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一)企业自查。2024年8月1日至9月1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促指导建筑施工企业逐项开展自查自纠,全面自查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和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自查发现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立即进行整改,并做好自查和整改记录。(二)部门核查。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工作。根据我厅反馈的各地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预警名单企业开展安全生产许条件动态核查,收集本行政区域内被核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表》,并于10月31日前将核查结果报送至我厅建筑业管理处,我厅适时随机进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抽查复核。(三)及时通报。我厅将对企业自查情况和部门核查情况进行通报,并视情况抄送其同级人民政府及纪检监察机关。四、结果认定建筑施工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三个等级,并按下列标准确定:合—2—格。企业一般条件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基本合格。企业一般条件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不合格。1.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不合格的,即认定核查结论为不合格。2.动态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整改不合格或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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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核查的通知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省内各建筑业企业,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贵州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一2026年)》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自即日起开展2024年度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查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已取得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列入“各市(州)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预警名单”且人员缺失严重的企业作为重点核查对象。二、核查内容采用信息系统数据比对、现场实地核查等方式,重点核

查企业安全生产制度建立、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特种作业人员配备、危大工程管理、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等情况,“安管人员”配置及到岗履职情况等。三、具体安排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一)企业自查。2024年8月1日至9月1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促指导建筑施工企业逐项开展自查自纠,全面自查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和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自查发现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立即进行整改,并做好自查和整改记录。(二)部门核查。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工作。根据我厅反馈的各地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预警名单企业开展安全生产许条件动态核查,收集本行政区域内被核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表》,并于10月31日前将核查结果报送至我厅建筑业管理处,我厅适时随机进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抽查复核。(三)及时通报。我厅将对企业自查情况和部门核查情况进行通报,并视情况抄送其同级人民政府及纪检监察机关。四、结果认定建筑施工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三个等级,并按下列标准确定:合—2—

格。企业一般条件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基本合格。企业一般条件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不合格。1.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不合格的,即认定核查结论为不合格。2.动态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整改不合格或逾期

新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与RB/T214一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2016版)、CNAS-CL01:2018对照表新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下简称《评审准则》)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214—2017)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16版)及其释义的基础上,吸纳了《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27025—2019/ISO/IEC17025:2017)的精髓,同时兼顾了我国对检验检测市场强制管理的要求,从评审要求、评审程序、评审考核细则等环节入手。突出强调法律地位、检测能力、结果追溯等刚性要求。降低了原则性条款的比例,减少自由裁量空间,强调以客观事实及符合性证据为依据。主要用于评审人员对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评审活动。为帮助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室转换(建立)管理体系,经过比对分析,将《评审准则》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2016版)和《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CNAS-CL01:2018)的异同进行了合体对照,其中:《评审准则》附件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一般程序审查(告知承诺核查)表是对应《评审准则》第二章“评审内容与要求”的具体审查/核查内容,本《对照表》将附件4的内容对照排列于《评审准则》第二章评审内容与要求的相应条款下,方便理解和对比。《评审准则》全四章共条,其中:第章总则(共6条),第章评审内容与要求(共7条),第三章评审式与程序(共6条),第四章附则(共2条),明确资质认定评审分为般程序和告知承诺程序以及般程序的技术评审方式,规范定义,增加附件1-4的配套文件。《评审准则》主要变化涉及架构和内容调整(删除、新增、修订、保留),包括删除参考件,删除条款6条;新增条款10条;修订7条;保留4条。本《对照表》全部进行了标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RB/T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2016版)主要变化CNAS-CL01:2018异同点前言前言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等同采用ISO/IEC17025:2017《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作为对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进行认可的基本认可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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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与RB/T214一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2016版)、CNAS-CL01:2018对照表新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下简称《评审准则》)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214—2017)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16版)及其释义的基础上,吸纳了《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27025—2019/ISO/IEC17025:2017)的精髓,同时兼顾了我国对检验检测市场强制管理的要求,从评审要求、评审程序、评审考核细则等环节入手。突出强调法律地位、检测能力、结果追溯等刚性要求。降低了原则性条款的比例,减少自由裁量空间,强调以客观事实及符合性证据为依据。主要用于评审人员对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评审活动。为帮助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室转换(建立)管理体系,经过比对分析,将《评审准则》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2016版)和《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CNAS-CL01:2018)的异同进行了合体对照,其中:《评审准则》附件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一般程序审查(告知承诺核查)表是对应《评审准则》第二章“评审内容与要求”的具体审查/核查内容,本《对照表》将附件4的内容对照排列于《评审准则》第二章评审内容与要求的相应条款下,方便理解和对比。《评审准则》全四章共条,其中:第章总则(共6条),第章评审内容与要求(共7条),第三章评审式与程序(共6条),第四章附则(共2条),明确资质认定评审分为般程序和告知承诺程序以及般程序的技术评审方式,规范定义,增加附件1-4的配套文件。《评审准则》主要变化涉及架构和内容调整(删除、新增、修订、保留),包括删除参考件,删除条款6条;新增条款10条;修订7条;保留4条。本《对照表》全部进行了标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RB/T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2016版)主要变化CNAS-CL01:2018异同点前言前言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等同采用ISO/IEC17025:2017《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作为对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进行认可的基本认可准则。

应急管理部办收应急厅函[2024】142号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2024年专项督查核查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消防救援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持续强化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根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和2024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安排,经报部领导同意,决定组织开-4现收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安排,经报部领导同意,决定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2024年专项督查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将本次专项督查核查作为落实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的重要举措,深化“消地协作”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联合会商、联合检查督导、信息共享、应急联动、联合培训宣传,切实形成工作合力。有关中央企业总部要加强对所属企业的督促检查指导,高效推进深化海洋石油有人值守平台、陆上石油天然气及油气长输管道安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强化重大危险源常态化安全风险管控制度体系险专项整治工作,强化重大危险源常态化安全风险管控制度体系—10—落实。二、对标推进实施。要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安全专项检查督导工作指南》和海洋石油、陆上石油及油气长输管道相关安全风险排查评估指南,以及配套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安全专项检查细则》、《油气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细则》、《危险化学品仓库企业安全风险评估细则》,精心推进实施,确保重《危险化学品仓库企业安全风险评估细则》,精心推进实施,确保重大危险源企业和重大危险源对标自查率达到100%,市级交叉检查企业覆盖率达到100%,省级抽查重大危险源企业数和重大危险源数分别不低于5%和10%。原则上5月底前完成企业自查,6月至7月完成市级交叉检查和省级抽查,9月至10月应急管理部会同国家消防救援局组织工作组开展部级督导。三、注重问题导向。要加强安全风险研判,重点关注近期化工市场不稳定可能导致的安全投入降低、人员波动、检维修作业增多的安全风险,全面深入排查隐患问题。要深刻吸取国内外典型事的安全风险,全面深入排查隐患问题。要深刻吸取国内外典型事故教训,聚焦重点环节和关键部位,突出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动火等特殊作业安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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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办收应急厅函[2024】142号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2024年专项督查核查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消防救援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持续强化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根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和2024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安排,经报部领导同意,决定组织开-4现收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安排,经报部领导同意,决定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2024年专项督查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将本次专项督查核查作为落实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的重要举措,深化“消地协作”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联合会商、联合检查督导、信息共享、应急联动、联合培训宣传,切实形成工作合力。有关中央企业总部要加强对所属企业的督促检查指导,高效推进深化海洋石油有人值守平台、陆上石油天然气及油气长输管道安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强化重大危险源常态化安全风险管控制度体系险专项整治工作,强化重大危险源常态化安全风险管控制度体系—10—

落实。二、对标推进实施。要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安全专项检查督导工作指南》和海洋石油、陆上石油及油气长输管道相关安全风险排查评估指南,以及配套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安全专项检查细则》、《油气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细则》、《危险化学品仓库企业安全风险评估细则》,精心推进实施,确保重《危险化学品仓库企业安全风险评估细则》,精心推进实施,确保重大危险源企业和重大危险源对标自查率达到100%,市级交叉检查企业覆盖率达到100%,省级抽查重大危险源企业数和重大危险源数分别不低于5%和10%。原则上5月底前完成企业自查,6月至7月完成市级交叉检查和省级抽查,9月至10月应急管理部会同国家消防救援局组织工作组开展部级督导。三、注重问题导向。要加强安全风险研判,重点关注近期化工市场不稳定可能导致的安全投入降低、人员波动、检维修作业增多的安全风险,全面深入排查隐患问题。要深刻吸取国内外典型事的安全风险,全面深入排查隐患问题。要深刻吸取国内外典型事故教训,聚焦重点环节和关键部位,突出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动火等特殊作业安全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司局函市监检测(司)函〔2023】37号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条文释义》的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检验检测监督管理职能处室:新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进一步推动《准则》的贯彻落实,我们组织编写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条文释义》,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司。小监香屋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12023年10月16日新街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条文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依法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资质认定技术评审要求,制定本准则。【条文释义】本条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制定的目的和依据。《准则》是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已于2023年3月16日发布。其中,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依据已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具体条款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1—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第三十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内容:(一)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性能;(二)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环境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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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司局函市监检测(司)函〔2023】37号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条文释义》的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检验检测监督管理职能处室:新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进一步推动《准则》的贯彻落实,我们组织编写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条文释义》,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司。小监香屋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12023年10月16日新街司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条文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依法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资质认定技术评审要求,制定本准则。【条文释义】本条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制定的目的和依据。《准则》是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已于2023年3月16日发布。其中,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依据已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具体条款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1—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第三十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内容:(一)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性能;(二)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环境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