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与总体思路
随着我市建设行业向智能建造、绿色施工、高品质发展拓展和转型,原办法在专家服务领域覆盖、资格条件适配、管理机制灵活性等方面已难以满足实际工作需求。本次修订依据行政法规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参照了近期省建设厅印发的《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中关于对规定的相关内容,以“强化技术支撑、规范服务流程、动态优化管理”为核心,重点解决原办法与当前行业发展不匹配的问题,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细化专家标准、完善管理流程,确保专家库运行更高效、专家服务更精准。
二、主要修订内容变化
本次修订进一步完善了专家库管理体系,一是拓宽专家服务领域,新增智能建造、新能源建造、消防技术服务等新兴领域,助力行业转型升级;二是细化专家资格标准,适配不同专业、层级专家的能力要求,提升专家队伍整体素质;三是强化协同管理,明确多部门、多协会职责,形成管理合力;四是健全约束机制,加大违规惩戒力度,保障专家服务公正规范。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总则部分:优化适用范围与职责分工
1.专家定义与适用范围:原办法将专家定义为“经市建设局认定,符合规定条件的高级专业人才”,新办法拓宽专家范畴,明确为“符合一定资历和专业水平,由市建设局纳入专家库管理的专业人员”,同时新增“专家库的建立、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的表述,进一步明确办法适用边界。
2.职责分工调整:原办法规定“市建设局负责统一建设管理,委托市建协实施具体工作”;新办法在此基础上,新增“委托有关专业协(学)会协助开展专家库组建、运行、管理”,并明确“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可结合需求聘用专家开展技术服务并实施监督,各专业协(学)会在监督指导下组织专业技术服务活动”,形成“市建设局统筹+市建协+专业协(学)会+行业主管部门”的协同管理体系,强化分工协作。
(二)专家库建立部分:细化分类、完善标准、优化流程
1.优化专家技术服务活动分类与内容
专家技术服务活动分类与内容作了调整:原办法按工程类型设置14个专业类别,新办法结合行业发展新增服务领域,将专家技术服务活动分为质量类、安全类、科技类、消防类、造价与招标类、勘察设计类共6大类,涵盖裂缝与渗漏治理、智能建造、消防设计审查、全过程造价咨询、多领域工程设计等内容,并明确“市建设局可根据行业发展动态调整服务内容”,增强分类的科学性与灵活性。
专家层级表述统一:原办法将专家分为“普通专家、资深专家”,新办法统一表述为“一般专家、资深专家”,并明确“技术服务活动如有资深专家参加的,专家组组长一般应当由资深专家担任”,规范层级称谓的同时强化资深专家的引领作用。
2.修订入库条件
新增基本条件:在原办法“诚实守信、作风正派”等条件基础上,新增“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政治立场坚定,未受过刑事处罚”的政治素养要求;为保障专家的有时间、有精力、便捷快速的履职,新办法在基本条件中统一强调“年龄不超过65周岁(资深专家不超过70周岁)”,增加“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完成工作任务”,确保专家履职能力。同时,明确特殊专家不受年龄,更加科学合理和人性化。
细化资格标准:原办法对一般专家仅要求“正高级职称或高级职称5年以上(起重机械放宽至中级)”,新办法分领域细化:对一般专家,按照工程管理、建筑施工、工程监理、工程检测、起重机械与智能化、工程造价、招投标和勘察设计共4类设置条件;对资深专家,新增“正高级职称+国家一级执业资格的一级(甲级)企业有关负责人”“副高级职称10年以上+国家一级执业资格且获国家级工程奖的有关负责人”“副高级职称10年以上+国家一级执业资格,且从事工程造价相关工作15年以上的造价咨询企业有关负责人”等标准,同时明确“专业协(学)会可提出调整建议,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提升资格条件的适配性。
3.优化入库程序:原办法规定“申请人向市建协报送材料,市建协初审后报市建设局认定”,新办法调整为“将相关材料报送到市建协,由市建协组织各相关专业协(学)会共同核实。确认合格后,报请市建设局认定”。
4.规范聘期表述:原办法规定“聘期届满经考核合格可续聘三年”,新办法调整为“聘期届满仍具备任职条件并满足条件的,可续聘连任”,删除“考核合格”表述(融入“具备任职条件”),表述更加简洁严谨。
(三)专家库管理部分:强化动态管理与责任约束
1.优化动态管理机制:原办法仅对“动态管理,不定期增补、解除资格”作了原则性规定,新办法明确按“自愿、开放、流动、择优”原则,一般每年调整一次,并可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同时新增专家因身体、工作原因可申请暂停服务,暂停期满自动恢复。年度内两次不参加应急事件服务(因应急事件发生具有非常态性和紧迫性特点,不考虑专家不参加应急服务的原因)三年内不接受再次入库申请;两次无故不参加服务或暂停服务活动累计超90天的,中止下一年度资格的条款,提升管理的规范性与灵活性。
2.完善资格约束性条款:原办法列举8类取消资格情形,新办法在此基础上细化:一是将“损害当事人正当权益”调整为“违反规定透露信息导致实质性不良影响或损害当事人权益”,明确后果导向;二是将“评审意见违反政策规定”调整为“意见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存在故意歪曲事实或重大过失”,强化技术合规性要求;三是新增“一年内累计2次不参加应急服务的”的情形,引导专家积极参与应急救援等社会性公益活动;三是新增“3年内不再接受其入库申请”的惩戒期限,进一步加大约束力度。
3.新增培训与评价规定:新办法新增“市建协和各专业协(学)会应制定培训学习、公益技术服务计划,组织专家交流培训;对专家技术服务质量进行评价,提出调整建议” “市建协统筹重大事项或政策性活动”的条款,同时明确“建设主管部门选聘专家需分专业随机抽取,考虑资历、地域,确保准时履职”,完善专家能力提升与服务质量管控体系。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指专家是指符合一定的资历和专业水平,由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纳入专家库管理,能够以独立身份从事或参加建设行业技术咨询和服务的专业人员。
市建设局负责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市建设局委托金华市建筑业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建协)和有关专业协(学)会协助开展专家库的组建、运行、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县两级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可根据工作需要,结合专家的专业特长,聘用或委托专家开展技术服务活动,并对专家的技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
市建协及各专业协(学)会、企业在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可组织专家开展相应专业的技术服务活动。
四、实施日期
自2026年4月20日起施行。
五、政策解读机构及解读人
解读单位: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朱振茂
联系电话:0579-82064626
原文地址:http://jsj.jinhua.gov.cn/col/col1229168695/art/2026/art_9ed6aa4e307f4146acb3edb6dd831de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