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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为,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3年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并印发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告知承诺文书式样的通知》(建科规〔202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天津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2025年11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为,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3年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并印发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告知承诺文书式样的通知》(建科规〔2024〕3号,以下简称《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展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工作,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和跨区域市政基础设施等线性工程以及市政府确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各区住房建设委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各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配合住房建设部门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第五条 住房建设部门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工作,并形成意见或者报告。意见或者报告结论应当清晰、明确。
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意见或者报告作为住房建设部门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意见的依据。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