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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6-01-08 | 文档页数:8 | 文件格式:doc | 文件大小:46KB | 浏览量:4

海南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

  为完善我省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改善居住条件,提高居住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坚持“业主自愿、居民自主、政府引导、费用共担、充分协商、公平合理、依法合规、保障安全”的原则。

  二、部门职责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资规、财政、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审批、住房公积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本着简便高效的原则,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并结合属地实际依法开展政策制定、指导协调、督查检查等。街道(乡镇)或社区(居委会)依职责做好住宅加装电梯有关工作。鼓励各市县建立企业库和专家库,提供全过程专业化服务支持。

  三、实施条件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拟加装电梯的住宅应为依法建成并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或报批手续的多业主无电梯住宅。

(二)拟加装电梯的住宅未列入房屋征拆计划或被鉴定为C、D级危房。

(三)符合规划、土地、建设、环境保护、消防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四、实施主体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以以小区、楼栋或单元为单位进行,所在小区、楼栋或单元所有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是工程实施主体和建设单位。实施主体应授权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原则上不超过5名)或加装电梯出资单位履行加装电梯有关事项并签订授权委托书,授权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意见征询、协议签订、项目申报、工程实施等。

  五、资金筹集

加装电梯所需费用主要由业主承担,具体可以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业主自行协商费用分摊比例后共同出资。

(二)已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可按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加装电梯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子女、子女配偶可按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政府补助资金支持。拟加装电梯既有住宅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围内的,实施主体可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向所在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财政补助,补助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建设成本的50%,且不超过17万元/台。各市县根据自身财政承受能力对本辖区的加装电梯项目给予一定财政资金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和申请流程由各市县自行制定。

(五)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实施主体应与投资方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六)结合城市更新项目统筹推进。符合条件的实施主体可以委托城市更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建设单位同步实施电梯规模化加装,相关管线配套迁移费用可纳入城市更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保障范围。

六、实施程序

  (一)加装意向与决定

小区、楼栋或单元业主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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