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QHFS14-2025-0023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青建城[2025】309号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西宁市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海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国办函[2025】57号)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做好全省城市建筑垃圾治理工作。我厅制定了《青海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房和青海省售房和城省成乡建设厅2025年11月19日6301012383673
青海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青海省城市建筑垃圾规范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海省城市建成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活动。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第三条建筑垃圾管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实行分类收集、分类贮存、分类运输、分类处理,构建分级管理、属地负责、政府主导、社会主责、全程监管的管理体系。第四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行委)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建筑垃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筑垃圾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城市建筑-2-
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并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建筑垃圾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包括源头减量、分类处理、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等在内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第六条市(州)、县(市、区、行委)级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统筹城市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处理、综合利用和建筑垃圾收集、贮存、中转、利用、处置设施建设,综合利用产品推广等工作。第七条市(州)、县(市、区、行委)级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