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首次申请
【00011712200307】
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000117122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县级权限)【000117122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首次申请(00011712200307)
4.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一百零一项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
5.实施依据
(1)《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建法规〔2019〕6号)附件
6.监管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一百零一项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第二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7.实施机关:县级政府环境卫生部门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具有合法的运输车辆(船舶),健全的运输车辆(船舶)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运输车辆(船舶)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2)《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