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县级权限)
【00011713100301】
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000117131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县级权限)【000117131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县级权限)(00011713100301)(审核通过)
4.设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5.实施依据
(1)《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
6.监管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
(2)《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条。
(3)《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条。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
(6)《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66号)。
(7)《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园建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建城〔2013〕73号)。
7.实施机关:县级政府绿化部门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与城市绿线一致。
绿地使用功能的改变或局部使用功能的改变并未改变绿化用地使用性质。
源于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重大防灾救灾项目的需要。
专家组论证、公众听证会意见一致。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
六、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条件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与城市绿线一致;
2.绿地使用功能的改变或局部使用功能的改变并未改变绿化用地使用性质;
3.源于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重大防灾救灾项目的需要;
4.专家组论证、公众听证会意见一致。
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1.优化审批流程。
2.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
3.纳入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管理。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强化许可服务水平。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特别是对于下放或委托的许可事项,要进一步强化业务培训指导,提高许可服务能力。
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许可实施部门要在许可实施过程中、许可实施完成后进行现场核实,避免出现实施内容与审批事项不符的问题。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