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建筑工程(除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
二、主管部门: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实施机关:
设区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7〕86号)
五、子项:无
建筑工程(除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设区的市级权限)
【530117002000】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建筑工程(除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530117002000】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无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建筑工程(除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首次申请)【53011700200001】
2.建筑工程(除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变更申请)【53011700200002】
4.设定依据
《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
5.实施依据
(1)《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2)《云南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管理办法》(云建规〔2020〕5号)第七条
6.监管依据
《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7.实施机关:设区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8.审批层级:设区的市级
9.行使层级:设区的市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设区的市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
15.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省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经云南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技术性审查,审查结论为通过或修改,且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合格,满足抗震设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经审查不合格的建筑工程设计,由设计单位重新设计并报审。对审查结论有争议的,设计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可以申请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复审。
(2)《云南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管理办法》(云建规〔2020〕5号)第九条:审查结论“复审”,指存在明显的抗震安全问题、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建筑和结构的工程方案均需大调整。修改后提出修改内容的详细报告,由建设单位按申报程序重新申报审查。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贯彻落实《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完善非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制度。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8个工作日,方便服务企业。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跨部门联合监管等方式,强化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法律法规和科普宣传,提高建设单位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
五、申请材料
1.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