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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2023年版)事项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县级权限)下业务项_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县级权限)(初次申请)实施要素

发布时间:2026-01-08 | 文档页数:18 | 文件格式:- | 文件大小:23KB | 浏览量:8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县级权限)(初次申请)

【00011714000301】

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000117140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县级权限)【000117140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县级权限)(初次申请)(00011714000301)

4.设定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5.实施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6.监管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7.实施机关:县级政府市容环境卫生部门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符合《城市容貌标准》4.0.2条,城市道路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养护、维修等施工作业时,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施工完毕后及时平整现场,恢复路面、拆除防围措施,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不存在安全隐患;

不得影响市政道路、城市桥梁、城市照明、供排水、燃气等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日常维护工作;

不得损坏上述市政道路、城市桥梁以及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临街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城市容貌标准》4.0.6严禁擅自占道加工、经营、堆放及搭建等。

(3)《城市容貌标准》4.0.2城市道路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养护、维修等施工作业时,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施工完毕后及时平整现场,恢复路面、拆除防围措施,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在国家审批时限压减至5个工作日基础上,进一步将承诺审批时限压减至1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现场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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