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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2023年版)事项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审批实施要素

发布时间:2026-01-08 | 文档页数:10 | 文件格式:- | 文件大小:17KB | 浏览量:10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基本要素)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审批

二、省级主管部门: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实施机关:

乡级政府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五、子项:无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审批

000117138000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审批【000117138000】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1.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审批首次申请(00011713800001)

2.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审批变更(00011713800002)

3.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审批延续(00011713800003)

4.设定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32条。

5.实施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40条。

6.监管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40条。

7.实施机关:乡级政府

8.审批层级:乡级

9.行使层级:镇(乡、街道)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

11.受理层级:乡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

13.初审层级:无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无对应政务服务事项

15.要素统一情况:全省要素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条件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符合经批准的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要求。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32条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否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无

4.许可证件名称:无

5.改革方式:无

6.具体改革举措

推动将审批事项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审批效能。将承诺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5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通过材料检查、实地检查、随机抽查等强化日常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建设并公示结果。2.拓宽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渠道和方式,鼓励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投诉信箱等反映问题。3.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进行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临时建筑等设施修建的,个人或单位应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

(1)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审批的申请;

(2)临时建筑等设施设计方案;

(3)临时用地审批意见;

(4)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个人申请包括户籍、身份证明等材料,建设单位申请包括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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