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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
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切实做好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规范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强化事故预防,保障企业及相关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是保险机构对投保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项目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保险。
第三条 (保障范围)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的保险责任包含投保单位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相关费用。安责险发生的经济赔偿,不影响依法请求工伤保险等其他保险赔偿的权利。“第三者”是指除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承保公司)和被保险人以及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以外的个人或组织。
第四条(适用范围)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实施范围为全市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市政施工程项目。凡2022年1月1日后开工且主体尚未完成的房屋市政工程,均须投保安责险,以施工许可证发证时间为准。
第五条(投保主体)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以房屋市政工程项目为单位参保,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投保,保险费计算基数为工程项目合同造价。安责险保险费用应单独列支,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形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
第二章 承保与投保
第六条 (保险机构)承保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承保公司)应当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专业资质和承保能力,同时应具有与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偿付能力和安全风险管控能力,具备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提供事故预防服务能力。
第七条 (承保方式)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的承保可采取单独承保、共保、保险联合体等多种形式。
第八条(保险合同签订)房屋市政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后、开工之前,施工总承包企业与承保公司就投保项目签订安责险保险合同,并一次性支付合同约定的保险费,承保公司应出具相应保单。已开工房屋市政工程的保险费可按照剩余工程量与承保公司签订建筑施工安责险保险合同。
承保公司应制定承保方案,确定保险条款、保险责任范围、保险费率及事故预防服务、理赔流程等,承保方案应符合《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本办法要求,不得以其他商业保险合同替代安责险合同。承保公司按照规定将安责险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