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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宣城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起草情况说明
现将《宣城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起草依据
2021年6月10日,新修订《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明确提出:“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房屋市政工程建筑施工属于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八大高危行业领域之一。2022年3月25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应急管理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建质函〔2022〕183号),要求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建筑施工安责险监督管理制度,推动建筑施工项目积极投保建筑施工安责险,确保做到应保尽保。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皖安监法〔2018〕12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起草了《宣城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试行)》,推动我市房屋市政工程投保安责险。
二、起草过程
质监站2022年12月启动《办法》起草工作,12月份初步成稿。本《办法》共五章、二十二条,包括“总则、承保与投保、事故预防服务、事故理赔、监督管理”等5个方面,明确了安责险的定义、保障范围和适用范围,明确了我市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具体实施要求。本《办法》规定的安责险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以其承建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为单位投保,保险费计算基数为项目签约合同价。本《办法》规定安责险的承保形式可采取单独承保、共保、保险联合体等多种形式。本《办法》规定房屋市政工程安责险实施范围为全市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市政施工程项目。凡2022年1月1日后开工且主体尚未完成的房屋市政工程,均须投保安责险。本《办法》在省住建厅文件基础上,进一步对事故预防服务的内容、频次、服务机构(人员)资格以及问题整改作出了明确规定,通过保险机构开展安全检查、教育培训等技术服务,加强对在建房屋市政工程的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