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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城市建设管理领域(市容和绿化)

发布时间:2026-01-08 | 文档页数:36 | 文件格式:xlsx | 文件大小:34KB | 浏览量:69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序号

权力基本码

权力名称

法律依据

子项

等次

等次说明

处罚标准

1

处罚-04901-000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等行为的处罚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2.《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不得吊挂或者堆放有碍市容、危及安全的物品。 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外立面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篷等,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并保持安全、整洁、完好。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电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张贴。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第二款 公民应当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 违反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在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吊挂或者堆放有碍市容、危及安全的物品

一类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警告

二类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警告;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外立面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篷等,不符合有关规范要求,未保持安全、整洁、完好

一类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警告

二类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警告;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在树木、地面、电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张贴

一类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

责令限期清除,可以并处警告

二类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完毕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警告;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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