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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城市建设管理领域(市政)

发布时间:2026-01-08 | 文档页数:38 | 文件格式:xlsx | 文件大小:46KB | 浏览量:55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序号

权力基本码

权力名称

法律依据

子项

等次

等次说明

处罚标准

1

处罚-04943-000

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等行为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件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一类

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类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轻微

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轻微

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2

处罚-04944-000

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 城市道路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城市道路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

一类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1%以下的罚款

二类

情节严重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1%以上2%以下的罚款

3

处罚-04945-000

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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