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市建设管理领域(市政)_excel_merged_202601071505310h.jpg)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序号
权力基本码
权力名称
法律依据
子项
等次
等次说明
处罚标准
1
处罚-04943-000
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等行为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件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一类
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低
二类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低
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轻微
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低
严重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低
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轻微
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低
严重
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2
处罚-04944-000
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 城市道路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城市道路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
一类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1%以下的罚款
低
二类
情节严重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1%以上2%以下的罚款
3
处罚-04945-000
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