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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揭阳市燃气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与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与应急处置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明确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建立部门协同管理机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燃气工作的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明确燃气监管工作职责,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采取网格化、信息化等管理措施,组织开展燃气政策宣传、安全隐患排查等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的燃气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燃气经营、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审批和监管工作,燃气工程的建设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经营以及使用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编制实施市级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指导、监督燃气经营企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实施,依法参与燃气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导、监督燃气行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公安、自然资源、消防救援、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商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符合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的供气管网、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及其配套设施项目的立项审批;
(二)财政部门负责统筹资金,更大范围推进城市燃气管道等更新改造项目建设。
(三)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以及县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依法履行燃气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依法调查处理燃气生产安全事故;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负责查处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生产气质不达标、无警示性臭味、非法掺混二甲醚的违法行为。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领域燃气质量、燃气充装单位充装作业的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流通领域燃气燃烧器具以及配件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