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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6-01-12 | 文档页数:20 | 文件格式:doc | 文件大小:75KB | 浏览量:54

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燃气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及燃气燃烧器具的生产、销售、安装、维修和使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等。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燃气的槽车(船舶)运输和码头装卸,沼气、秸秆气、醇基混合燃料、丙烷、丁烷的生产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加氢设施,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进行的燃气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行为,不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对燃气管理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基本原则】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燃气工作的投入,推进燃气管理的信息化和数字化建设,建立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和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机制,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监管责任,组织负有燃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燃气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重点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本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加强燃气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知识宣传。鼓励和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五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教育、卫生健康、公安、司法、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气象、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审批等部门或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多方参与】燃气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经营主体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者应当配合做好本区域内的安全用气宣传与管理等工作。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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