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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清洁能源发展,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规划、建设、管理、经营,以及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的经营、使用、安装、维保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沼气、秸秆气、醇基混合燃料、丙烷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燃气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鼓励和支持燃气经营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发展燃气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燃气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权限负责下列燃气管理工作: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燃气销售价格实施管理,负责燃气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
(二)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燃气供应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三)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及安全附件等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对燃气质量和燃气计量实施监督管理,对农贸市场的燃气使用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四)商务部门负责对餐饮、商业综合体等商业经营场所的燃气使用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五)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对工业用气场所的燃气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六)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负责对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的燃气设施周边建筑选址意见进行审查;
(七)教育、体育、卫健、民政、文旅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用气场所的燃气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八)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安全知识;鼓励、支持、推广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新材料。
第七条燃气行业协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加强行业诚信自律建设,制定行业行为准则和标准,提供行业信息和资讯,组织培训和交流,促进企业提高安全、技术和服务水平,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建设与规划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