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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新余市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1-08 | 文档页数:7 | 文件格式:doc | 文件大小:28KB | 浏览量:25

关于印发《新余市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住建局,各建筑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

《新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新余市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管理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余住建字〔2021〕77号)试行期间有效推动了我市绿色建筑发展,为继续大力推进我市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经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并经合法性审查,现将《新余市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管理工作办法》正式印发,请遵照执行。

新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9月27日

新余市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认定

和管理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建标规〔2021〕1号)、《新余市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计划》(余住建字〔2021〕14号)以及《新余市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余住建字〔2021〕16号)精神,推动我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工作有序开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绿色建筑划分为基本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4个等级,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包括预评价和评价。本办法适用于新余市(含各县区)范围内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预)评价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绿色建筑标识的申报主体为项目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或业主单位,鼓励设计、施工、咨询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报。

第四条新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评价管理工作的统筹推进,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进辖区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评价管理工作。新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各县(区)标识评价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督导,并将完成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第二章预评价申报及管理工作

第五条设计单位应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要求,在方案和施工图阶段分别编制不低于我市星级要求的绿色建筑设计专篇,注明绿色建筑星级要求,并向建设单位提供符合星级要求的绿色建筑设计成果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六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开展图纸审查前,应根据《新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新余市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管理工作实施细则>(2021-2025)的通知》(余住建字[2021]16号)文件要求函告建设单位我市绿色建筑星级要求。

建设单位根据图审机构函告内容提交《星级绿色建筑预评价承诺书》,报送至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提高工程建设单位手续办理效率,申报绿色建筑标识星级项目符合绿色建筑基本级要求且提交了《星级绿色建筑预评价承诺书》,施工图审查机构即可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第七条预评价工作应在预评价承诺时间内开工前进行,由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预评价申请。分宜县、渝水区、高新区、仙女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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