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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建筑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规〔2021〕1号)、《江西省民用建筑节能和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关于推进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实施方案》(赣办发电[2022]84号)、《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赣建字〔2021〕8号)、《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绿色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的通知》(赣建字〔2020〕7号)等文件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绿色建筑项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主要工作目标
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到2025年星级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竣工面积比例达30%。
二、明确实施范围
城镇新建民用建筑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并按照绿色建筑基本级及以上等级进行设计、建设。其中以下建筑按照星级绿色建筑标准执行:
5千平方米以上2万平方米以下的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等建筑,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的大型公共建筑,必须按照不低于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
2万平方米以上的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等建筑,单体或连体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新建群体超过8万平方米(含地下室)的大型公共建筑,应达到二星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
10万平方米以上且采用全装修的新建住宅小区,应按照不低于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鼓励建设高星级绿色居住建筑;
超高层建筑应按照绿色建筑三星级标准进行设计、建设。
对执行星级绿色建筑的项目优先推荐参加省级及以上绿色科技示范工程、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以及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BIM技术应用和绿色智能等典型案例的评选。
三、落实主体责任
进一步夯实绿色建筑各方主体责任,建立职责分明的“责任闭环”工作体系,确保绿色建筑项目建设环节闭合、全程可控、责任明确。
(一)建设单位首要责任
1.建设单位作为项目建设首要责任单位,在进行设计招标或者委托设计时,应当按照项目批准文件、规划要求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明确项目绿色建筑等级以及相关指标要求。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组织实施工作,依据政策法规和绿色建筑标准规范履行职责,不得以任何理由明示或暗示有关单位降低绿色建筑标准和等级。
2.绿色建筑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项目各参建方对绿色建筑设计文件进行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形成书面材料,并作为竣工技术档案存档。
3.组织绿色建筑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确保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所需各类设计文件、证明材料、进场记录、试验报告、影像资料、验收自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