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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共服务清单(2025年版)(征求意见稿)
序号
事项名称
办理依据
实施机构(科室)
备注
1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纠纷调解
1.《安徽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2018年11月23日公布,2022年3月25日修正)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统筹协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综治统筹协调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团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风险防范、纠纷排查调解处理等制度,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机制,推进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纠纷。第十四条: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裁决。2.《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2022年3月25日修订)第十九条:程完工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三)承包方对发包方提出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行业协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第11.1.2条:工程发生相关争议事项时,发承包双方可按合同约定及下列争议解决方式处理:1.委托争议评审委员会(或机构)进行评审;2.委托具有调解能力的调解人(或机构)进行调解;3.仲裁或诉讼。第11.1.3条:如发承包双方采用本标准11.1.2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解决方式处理争议,争议评审委员会(或机构)或调解人(或机构)应由发承包双方共同选定,争议评审委员会(或机构)的评审成员、调解人(或机构)的调解员均不应与发承包双方发生利益冲突,争议评审委员会(或机构)和调解人(或机构)应遵循相关规定进行争议处理。第11.1.4条:争议评审委员会(或机构)或调解人(或机构)做出的争议处理决定,应按发承包双方对评审或调解事项的委托约定产生相应的约束力,发承包双方可依据相关争议处理决定,按本标准第11.1.1条的规定确认相关争议的解决结果或签订相关的和节目(补充)协议。第11.1.5条:如发承包双方按本标准11.1.3条、第11.1.4条的规定处理仍不能解决双方的争议,发包人或承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将相关争议提请双方约定的仲裁裁决或向人民法院诉讼判决解决。
市建筑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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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从业人员证书发放、复检、变更、补办
1.住房城乡建设部《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办法》(建城〔2014〕167号)第四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组织本企业燃气从业人员参加有关燃气知识的专业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复检日期前,应参加不少于三十学时的继续教育。2.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燃气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建城函〔2018〕3069号):已通过考核的人员由所辖市、县统一发证。证书变更、注销、遗失、换证、继续在、再教育等工作由各市、县燃气主管部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办法〉的通知》(建城〔2014〕167号)要求自行制定。
市公用事业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