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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6-01-13 | 文档页数:9 | 文件格式:docx | 文件大小:40KB | 浏览量:7

河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市政工程勘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录入相关信息。所有工程勘察单位应在广东省住建厅三库一平台录入企业及人员信息。在河源市承接有勘察业务的单位,应在河源市建筑业信用信息平台和河源市工程勘察监管平台登记单位及人员信息。

二、实行建设工程勘察单位承接业务告知制度。工程勘察单位应当在签订工程勘察合同之日起10日内或勘察进场前10日,向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告知承接业务情况(联系电话见附件1),在河源市工程勘察监管平台填报《河源市建设工程勘察单位承接业务告知表》(附件2),现场作业结束后,填报《河源市工程勘察现场作业情况表》(附件3)。

三、强化项目负责人现场履职。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做好勘察现场作业工作,对勘察工作的各项作业资料进行验收和签字,按有关规定参加勘察交底、施工验槽和地基基础、工程验收等验收工作。一是要求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在勘察现场使用监管小程序上传照片打卡,每月至少1次;外业不足1个月的,项目负责人至少上传1次打卡。二是主管部门检查时项目负责人应在现场配合检查。

四、勘察单位要保存、上传现场作业影像资料和勘察报告。为确保工程勘察工作规范操作、取样、记录的数据真实可靠,勘察单位要对勘察钻探、取样、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等主要过程进行拍照和录像,同时将影像资料和最终版勘察报告上传至河源市工程勘察监管平台(具体要求见附件4)。勘察单位未对勘察钻探、取样、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等主要过程影像资料留存备查的,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3号)第二十四对勘察单位进行处理。

五、加强勘察过程的监督检查。为加强勘察过程的监管,我局组成检查小组,重点检查勘察现场执行强制性标准、勘察过程规范性以及落实各项监管要求等,检查人员主要由建筑市场监管科、质量安全监管科、市工程技术中心、市勘察设计协会专家等人员组成。各县(区)住建局要组成检查小组对辖区内的项目进行全覆盖检查。

六、勘察单位按要求报审施工图审查机构。一是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执行数字化审图要求,一律通过广东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系统出具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施工图审查意见告知书,全面实行审图数字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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