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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
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与择优,实现“评优定优”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建市〔2020〕1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标定标分离(以下简称评定分离),是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审规则和定标规则,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规则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定标候选人,定标委员会根据定标规则从合格的定标候选人中确定排序的中标候选人。
第三条本市下列范围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实行评定分离:
(一)招标控制价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设计施工总承包(EPC);
(二)估算总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
第四条招标人根据纳入评定分离项目的实际,按照择优与竞价相结合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评标、定标、中标等流程。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自主决定发起招标,按规定组建招标监督小组、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制定具体评标办法、定标办法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依法依规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评标程序
第六条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对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评分,按照投标人得分由高到低原则推荐合格的定标候选人;定标候选人得分只作为评标委员会的推荐依据,不作为定标委员会对中标候选人排序的依据。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不对定标候选人进行排序,但应当指出各定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的优点和存在的缺陷、签订合同前应当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
第七条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定标候选人数量不超过3个。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有效投标人数量少于3个时,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相关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评标结果,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