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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在本省和外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活动”)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管理。
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对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是指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及注册执业人员。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住建部门)负责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托“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全省的统一信用管理系统。
市(地)住建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使用信用管理系统采集、认定、公开在本行政区域内产生的优良和不良信用信息,并负责审核和处理投诉。监督指导所辖区、县(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进行。
区、县(市)级住建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使用信用评价系统采集、认定、公开在本行政区域内产生的优良和不良信用信息,并负责审核和处理投诉。
行业协会根据各级住建部门的委托,协助开展信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开展动态评价,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第二章信用信息的内容
第五条 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包括企业信用信息和注册执业人员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第六条企业基本信息包括注册登记、资质、专业技术人员等信息。
注册执业人员基本信息包括注册信息和执业状态等信息。
第七条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主体获得各级住建部门、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等表彰或者认定的与工程建设活动有关的信息。包括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科技创新、绿色发展、业务拓展和推动行业发展、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
第八条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建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其他部门推送的联合惩戒信息,以及被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信息。
第三章信用信息的采集和认定
第九条基本信息由信用管理系统向“黑龙江省政务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自动采集并直接予以认定。
第十条优良信用信息由建筑市场主体申报和行业协会录入等方式采集。
建筑市场主体应当自优良信用信息产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管理系统申报(国家和部委级获奖等优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