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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海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修订内容
序号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备注
1
第七条第一款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规定和信用管理系统技术标准并做好监督指导工作;建立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主体信用档案手册和全省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认定、归集、发布、修复建筑市场信用主体信用信息,实施本省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和发布评价结果;统筹协调信用应用场景创建,以信用为基础组织实施差别化管理。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规定和信用管理系统技术标准并做好监督指导工作;建立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主体信用档案手册和全省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认定、归集、发布、修复建筑市场信用主体信用信息,实施本省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和发布评价结果;统筹协调信用应用场景创建,以信用为基础组织实施差别化管理。信用主体自主承诺建立信用档案并定期维护。
2
第十条第四款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信用主体在从事建筑工程项目建设活动中不履行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义务,以及在接受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做出虚假承诺或者不履行承诺,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或其认可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而形成的信用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信用主体在从事建筑工程项目建设活动中不履行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义务,以及在接受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做出虚假承诺或者不履行承诺,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或其认可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而形成的信用信息;以及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信用中国等平台公示的对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具有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行政处罚信息、抽查检查负面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等。
3
第十二条第二款
无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信用主体信用信息申报情况进行检查抽查,对于发现未申报或申报不全的不良信用信息,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采集补录,并对相关信用主体按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予以处理。
新增条款
4
第十四条第二款
不良信用信息的认定,应当以下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一)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二)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三)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制发的认定决定书、通报、通知、通告、公告等行政文书。(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中规定的可以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
不良信用信息的认定,应当以下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以下资料:(一)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二)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三)县级以上住建主管部门制发的认定决定书、通报、通知、通告、公告等行政文书或其官方网站发布的信息。(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中规定的可以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