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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6-01-20 | 文档页数:25 | 文件格式:doc | 文件大小:166KB | 浏览量:31

附件2

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创新适应海南自贸港建设的新型体制机制,构建“1+3”“机器管招投标”系统,试点推行“评定分离”,进一步优化招投标营商环境,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健康发展,助力海南自贸港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实际,制定《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试行)》(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第二条本《若干措施》适用于我省各级政府类投资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项目(包括实施代建、代管以及国有企业投资的项目),按照“科学统筹、试点先行、分步实施、逐步完善”原则,选择在施工阶段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项目试点先行。

第三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通过市场择优方式选择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投标活动,并对招标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也不得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代理合同支付代理服务费,不得恶意压低招标代理服务费,降低服务质量,不得以招标项目未完成工程审计而拒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依法承担廉政风险防范的主体责任。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代理权限内,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开展招投标活动,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一)背离职业道德无原则附和招标人的违法违规要求和行为;

(二)未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条款,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限制投标企业的所有制类型;

(三)对仅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证照、证件复印件的,要求必须提供原件;对按规定采用“多证合一”电子证照的,要求必须提供纸质证照;

(四)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或为投标人串通投标提供便利;

(五)抽取与招标项目特点、技术复杂程度等不相符的专家。

第五条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根据造价咨询合同、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或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并对编制的成果文件的合规性、合理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投标人应当增强契约精神和守约观念,诚实守信、恪守商业道德,加强企业自律,不得存在出借资质、参与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根据招标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标准和规定填报时间填报关键岗位人员信息,中标后原则上不允许更改关键岗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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