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_merged_document_20251229182119sc.png)
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
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2025年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创新适应海南自贸港建设的新型体制机制,构建“1+3”“机器管招投标”系统,进一步优化招投标营商环境,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健康发展,助力海南清廉自贸港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实际,制定《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2025年版)》(以下简称《若干措施(2025年版)》)。
第二条 本《若干措施(2025年版)》适用于我省各级政府投资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项目(包括实施代建、代管以及国有企业投资的项目)。
除《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等,不适合进行招标的项目外,招标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机器管招投标”,应按照“应纳尽纳”的原则,开展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通过市场择优方式选择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中的代理机构除外)开展招投标活动,并对招标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也不得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是招投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招投标活动全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负责,依法承担招标人的主体责任。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代理合同支付代理服务费,不得无正当理由压低招标代理服务费,降低服务质量,不得以招标项目未完成工程审计而拒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签订的委托合同(鼓励使用电子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招标项目负责人员的组织机构及职责范围,且人员不得随意替代或更换。
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廉洁从业,遵守从业纪律,守住底线、不踩红线、筑牢防线、严守招投标规范基准线,杜绝任何损害招标人及利益的行为,切实履行好自身职责。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代理权限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开展招投标活动,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一)违背职业道德无原则附和招标人的违法违规要求和行为;
(二)擅自修改标准化、格式化的招标文件,或在招标文件中设置隐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条款,或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三)对仅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证照、证件复印件的,要求必须提供原件;对按规定采用“多证合一”电子证照的,要求必须提供纸质证照;
(四)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或为投标人串通投标提供便利;
(五)抽取与招标项目特点、技术复杂程度等不相符的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