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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审批权限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1-24 | 文档页数:5 | 文件格式:pdf | 文件大小:454KB | 浏览量:13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审批权限的通知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做好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工作,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以下简称《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与《规定》一并抓好贯彻执行。一、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确定由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通过“云南政务服务网”统一办理。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函》(建司局函房[2021】65号)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至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之日止,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四级、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的,有效期统一延长至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之日”。因受近期疫情影响,为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按此规定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四级、暂定资质证书以及按照《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临时核定房地产二级资质的-1-

通知》(2021年11月11日印发)办理的临时二级资质证书,有效期统一延长至2022年6月30日。三、本《通知》印发前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三、四级和暂定资质可在有效期内使用,到期后作废。在资质有效期满前,达到现行二级资质申报条件的,可向所在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二级资质。为支持烂尾楼清理整治工作,列入全省烂尾楼清理整治项目名单的涉企资质问题,将另行依法研究确定。四、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根据《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制定完善具体管理细则,规范审批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五、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将二级企业资质审批办理情况适时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六、“云南政务服务网”上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管理系统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作出统一调整,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同步支持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实现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审批网上业务办理。联系人及电话:罗晓斌,0871一64328701。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房和云南省准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天2022年4月29日-2-

附件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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