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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海绵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请以此件为准)

发布时间:2026-01-12 | 文档页数:6 | 文件格式:pdf | 文件大小:117KB | 浏览量:67

主动公开加急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佛山市自然资源局文件佛建[2024】22号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海绵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为系统化全域高质量推进佛山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加强和完善海绵城市规划管理,现将《佛山市海绵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房相自然育安-佛山山行房和城發设局佛中资源门张9合024年44日

佛市海绵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系统化全域高质量推进佛山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建办城[2022】17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佛府[2016】5号)《佛山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佛府办[2021】7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海绵城市规划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建筑与小区、城市道路、城市绿地、城市水系及其他类别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对列入《佛山市建设项目海绵城市管控指标豁免清单》(附件1)的项目,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不作强制性要求,根据项目特点因地制宜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豁免清单以外的项目,均应按要求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附件2)。如因建设环境、内容、功能等因素制约而不能完全遵循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的项目,在经技术论证并报海绵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降低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指标要求,但建设方案中仍必须包含海绵城市建设要素,应做尽做。—2一

第三条市、区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城管执法等部门要加强项目监管,实现海绵城市规划管理流程全覆盖。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对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立项予以把关。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国土空间规划中落实海绵城市有关内容和要求,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作为城市规划许可的前置条件。海绵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并组织规划实施,应当在土地资源和技术控制指标清单(以下简称“用地清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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