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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建〔2024〕11号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建筑工程项目分期竣工验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1-22 | 文档页数:8 | 文件格式:pdf | 文件大小:1.4M | 浏览量:49

ZJFC16-2024-0011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文件嘉建[2024]11号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建筑工程项目分期竣工验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交通局、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嘉兴市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实施方案》有关要求,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在《关于开展建-1-

筑工程分期竣工验收的实施意见(试行)》(嘉建[2023】13号)实施1年有效期到期后,经研究,决定延续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嘉兴市在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城台嘉兴重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福照资源场业鸭2024年8月日-2-

关于开展建筑工程项目分期竣工验收的实施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浙江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实施方案》《嘉兴市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实施方案》《嘉兴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实施方案》,进一步优化我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支持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或单位工程尽快投入使用,助力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特制定本实施意见(试行)。一、实施范围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了一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涉及多个单位工程或办理多张规划许可但只涉及一张施工许可证的多个单位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的一般工业企业投资项目。二、申请条件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出分期竣工验收申请,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专项验收(备案)部门及水电气网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开展必要性、技术性、安全性和可行性确认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实施分期竣工验收:(一)明确分期竣工验收计划。分期竣工验收计划应当包括分期范围、次数及时间。分期范围应以单位工程或单位工程组合-3-

为主进行区域划分,区域和功能应相对独立,附属工程和零星工程不得单独划分,规划要求纳入首期建设范围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同步在首期完成验收。分期次数包含分期竣工验收和整体竣工验收,总次数不得超过三次。第一次分期峻工验收到最后整体竣工验收的时间跨度不超过1年。(二)申请分期竣工验收的单位工程已经按照工程合同和设计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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