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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汇总
序号
意见建议来源
正文意见建议内容
采纳情况
1
阿克苏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建议实施细则第十一、十二条提供材料中增加“人员社保证明”。
不予采纳。
人员社保证明在平台中联网查看,不需提供。
2
巴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1、第十二条第四款第六项、第七项“分场所技术人员(报告批准人、检测人员)的职称证书、岗位证书、质量检测工作经历佐证材料(检测报告);7.分场所管理制度以及质量控制措施。”中应将“分场所”修改为“分支机构”。
予以采纳。
已在正文进行修改。
3
2、第二十条“严禁检测机构无固定检测人员、仪器设备和试验场所,以收样点方式跨辖区(设区市辖区除外)承接检测业务。对于所在地(州、市)或自治区范围内不具备检测资质的个别检测项目(参数),经工程所在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可将相应检测项目(参数)另行委托地(州、市)或自治区以外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中,对区市辖区及地(州、市)或自治区以外委托均给予明确,但对地(州、市)内具备检测资质的委托未进行表述。建议扩大收样点方式“跨辖区”的“辖区”范围,将地(州、市)具备检测资质且有分支机构、分场所的,可在其分支机构、分场所内设立主场所收样点。以解决送样路途遥远、送检频率相对较高的问题,只需加装收样信息化管理设施,纳入信息化监管平台,即可确保送检过程满足监管要求。将“以收样点方式跨辖区(设区市辖区除外)承接检测业务”改为“以收样点方式跨辖区(设区市辖区及地(州、市)辖区除外)承接检测业务”。
不予采纳。
见证取样活动应由见证人员和送检人员一同送至检测机构,应杜绝出现以收样点方式代为收样的活动。
4
3、第三十六条“检测业务范围按照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三款执行”中,细则中“第二十条”没有进行款项区分,“第三款”具体指哪一条不明确。
予以采纳。
已在正文进行明确。
5
4、第三十六条第四段“区外检测机构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跨地(州、市)承接现场检测业务的,按照本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区外检测机构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跨辖区(设区市辖区除外)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按照本细则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执行。”中,细则第二十六条为样品留置要求,现场检测业务应为“第十二七条”。细则第十六条没有第三款,分支机构管理应为“第十六条第二款”。
予以采纳。
已在正文进行修改。
6
新疆城建试验检测有限公司
1、第六条“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单位的仪器设备应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资质标准确定参数进行配备,不得租用、”中,“不得租用”我机构认为有一类不影响检测结果的辅助工具类设备,成本较高,且不影响检测能力的,建议界定一个范围可以租用,如专项资质“地基基础”中检测参数“桩身完整性”“钻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