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件1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指引
(一)抽查事项
检查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行为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1.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2.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3.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4.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5.使用不能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要求的检测人员或者仪器设备;
6.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1.是否符合《办法》规定的资质标准。
检查:是否独立法人资格、相应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
2.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
检查:核查资质证书内容及有效期;在工程项目检测台账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工程项目,核查相应的委托合同(单)、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等。
3.是否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检查:检测合同是否同直接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合同业务内容是否同本机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检测范围匹配等。
4.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检查:通过检查机构的合同或资金往来,抽查其工作内容,并随机抽检项目中参加人员是否为本机构人员。
5.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检查:通过调阅相关档案资料、现场抽查等方式对检测行为的规范性进行检查。包括:核查检测项目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是否准确,标准是否现行有效;所用的新标准是否经过证实;标准变更是否及时;技术标准是否受控等内容。
6.检测人员、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检查:依据机构的认证参数表所对应的能力表,抽查在岗人员配备、仪器设备配备、技术档案等;现场检查仪器设备状态以及试验室环境条件是否符合技术条件要求。
7.是否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
检查:检测报告是否按规定的检测程序及方法进行检测,检测报告中数据、结论等实质性内容是否被更改,是否超出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检测等。
8.《办法》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检查: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变更后是否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核查检测机构及人员能力;见证取样制度执行情况、检测合同的委托情况;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检测委托合同(单)、检测报告、原始记录是否按年度统一、连续编号;是否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并按规定及时上报检测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检查依据
《办法》主要相关条款
第三条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