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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建领域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6-01-12 | 文档页数:7 | 文件格式:docx | 文件大小:25KB | 浏览量:85

附件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金融监督

管理总局湖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建领域

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湘江新区开发建设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南监管局各监管分局,各有关保险机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及国家和我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风险防控机制,压实安全生产责任,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全省住建领域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建筑施工安责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合法合规、风险防控、保障全面、费率合理、理赔及时的原则,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方式,推动全省行政区域内所有须办理施工许可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房屋市政工程依法投保建筑施工安责险,充分发挥安责险风险防控和事故预防作用,进一步提升建筑施工本质安全水平,助力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推行。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投保建筑施工安责险,已投保的其他保险不能替代安责险。

(二)坚持事前预防。充分发挥建筑施工安责险风险防控和事故预防作用,推到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前预防转型,助力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提升建筑施工本质安全水平。

(三)坚持两场联动。坚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与安责险保险费率高低联动,健全完善安责险运行制度体系,通过现场和市场的联动机制,推动企业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

三、投保与承保

(一)投保企业。建筑施工安责险应由相应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承包单位(简称“建筑施工企业”)以项目为单位进行投保。

(二)承保机构。保险机构可联合或单独承保建筑施工安责险,承保机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并满足以下专业资质和服务能力。

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营业执照》《保险许可证》等证照合法有效,近3年内经营活动无重大违法记录。

2.偿付能力达标,具有履行赔付义务的能力,其中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不低于B类。

3.有经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的安责险产品(含保险条款、费率),近3年开展过责任保险业务。

4.在我省设立有经营责任保险业务的省级分支机构,建立符合建筑施工行业特点的事故预防服务制度,制定有科学合理的事故预防服务方案,具有能够为投保企业提供高效便捷事故预防服务的专业团队和能力,风险管理专业人员数量和相关专业资格满足需求。

(三)保险期限。建筑施工安责险保险期限要覆盖工程施工全过程,为建筑施工企业投保工程项目安责险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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