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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住建领域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总则
为规范住建领域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工作,切实发挥保险公司、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参与事故预防功能,防范化解建筑工程安全风险,根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和《关于印发〈陕西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含西咸新区)参与住建领域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工作的保险公司、投保单位及投保项目、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及外部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
本实施意见所称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是指为防止或减少投保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降低赔付风险,通过一定的技术措施,保险公司和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协助投保项目开展事故预防工作的服务行为。
管理机制
保险公司应配备专业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人员,指导管理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技术服务。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简称“服务机构”)应经工商登记注册,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及设备仪器,在数字运营平台提交相关资料并完成信息登记,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经营范围包含安全技术服务相关营业范围且非建筑工程施工企业;
(二)在西安市具备对应的固定办公场所;
(三)自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从事建筑类相关专业3年以上、取得建筑类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建筑类相关专业注册资格,应有本单位不少于三个月的社保缴纳记录。
参与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自有专业技术人员不满足业务需求时,可委托外部安全生产技术人员(以下简称风控专家)开展事故预防技术服务。风控专家应在数字运营平台提交相关资料完成信息登记,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具有建筑类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从事建筑类相关专业10年以上,取得建筑类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建筑类相关专业国家级注册资格。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住建领域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将保险公司住建领域建筑工程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工作开展情况纳入记分管理,并定期对记分结果进行公示。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对服务机构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工作开展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结合《西安市住建领域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考核评价标准》(附件1)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并对考核评价结果进行公示。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保项目上报的风控专家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服务内容
保险期内,保险公司、服务机构应根据投保项目需求,协助投保项目开展安全生产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