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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4年)
序号
职权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
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的
内设机构
实施依据
备注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手段取得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承揽业务行为的处罚
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市场监管科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修正)第六十五条第四款: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3.【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3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范围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4.【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60号公布,201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修正)第三十一条: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该企业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
市本级监管范围
行政处罚
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让、出租、出借、涂改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图签、印章行为的处罚
防城港市住房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