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word_merged_20260114163706mx.jpg)
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4年版)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事项依据
(具体到条款项目的内容)
责任主体
实施主体
实施层级
备注
省
市
县
乡
1
对勘察设计文件质量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山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太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太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
2
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质量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太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太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
3
对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的信息登记、项目备案、工作质量等情况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山西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第五条“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施工和监理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水利、煤炭、教育、文化、卫生、电力、铁路、民航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有关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施工和监理的监督管理。”
《太原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
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城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太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太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管理办法》第三条“山西省地震局负责全省从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从业单位的监督管理。”
根据《关于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