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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
(2024年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审批程序,有效筹措城市建设资金,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黄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黄石市城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房屋建筑工程,其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均应按新建或扩大的建筑面积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第三条财政部门是配套费的征收管理部门,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是配套费的具体征收部门。配套费收入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应当及时、全额缴入国库,统一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专款专用。缴纳配套费时,应按规定开具非税收入票据,不按规定开具非税收入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第四条配套费按建设项目建筑面积计收,收费标准按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次性交纳。收取配套费应持有市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
第五条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用设施的建设、运营、管理等方面;配套费的使用由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六条对于符合相关规定的配套费减免事项,由其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向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以下权限分别办理:减免事项认定清晰、单笔减免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下的,由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审核后直接减免;减免事项复杂或单笔减免金额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由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经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报分管住建的市政府领导和分管财政的市政府领导审批;单笔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经分管住建的市政府领导和分管财政的市政府领导同意后,报市长审批。上述单笔金额中,同一项目申请减免多次的视同一笔。
以下建设项目免征配套费:
1.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含幼儿园)的校舍建设项目;
2.非营利性的高级中学、中职中专和大学建设项目的教育用房及配套设施(不含食堂、学生宿舍等具有营收性质的配套设施);
3.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项目;
4人防工程;
5.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含配售性租赁住房)项目,旧住宅区整治(含危旧房改造)还建面积部分;
6.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项目;
7.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用房;
8.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司法机关的办公用房;
9.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10.工业企业“零增地技改”或者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安全生产要求的前提下,根据需要在原用地范围内增加厂房及配套设施、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