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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
进一步完善亳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相关企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亳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年月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亳州市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提高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第一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照实施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条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面积审查单》(详见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此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费用交清后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条亳州高新区、亳芜现代产业园区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谯城区及各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各级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征收,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各级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2号),按照建设项目的规划建筑面积计征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亳州市主城区(谯城区、亳州高新区、亳芜现代产业园区)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具体征收标准为:
(一)住宅:每平方米70元,非住宅(不包括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下同):每平方米110元;
(二)工业厂房、仓储用房每平方米56元。
以上收费标准中均包括环卫设施建设费每平方米5元。
未纳入综合开发的零星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5万平方米以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标准的150%征收。
第五条以下用房及建设项目免征或者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根据国务院及其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免征下列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城镇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建设项目中教学用房(主要是指普通教室、专用教室、公共教学用房及其各自的辅助用房)。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