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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亳州市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说明
一、背景依据及起草过程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提高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照《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委员会2024年第28次主任办公会会议纪要》安排,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相关工作,参照合肥等地市政策,抓紧制定完善我市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政策。目前,市住建局牵头起草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亳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已初步编制完成。
二、主要内容
《关于进一步完善亳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共有9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照实施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条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条亳州高新区、亳芜现代产业园区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谯城区及各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各级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征收,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
第五条以下用房及建设项目免征或者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六条未尽事宜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2号)执行;国家、省、市有新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市财政局负责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监督管理和相关政策解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和相关政策解释;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谯城区按照此政策执行。各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通知对辖区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制定相关政策。
第九条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