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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实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专业技术人员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1-24 | 文档页数:5 | 文件格式:docx | 文件大小:30KB | 浏览量:35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实施建设工程

企业资质专业技术人员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专业技术人员审查工作,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包括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以下简称“企业资质”)。

本办法所称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含技术负责人)和技术工人,其中注册执业人员指持有建设类执(职)业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的人员,技术职称人员指经人事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技术工人指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有关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或有关部门认可的机构或建筑业企业颁发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住建厅实施的企业资质专业技术人员审查工作。

各设区市(含平潭)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企业资质专业技术人员审查工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审查管理办法。

第四条交通、水利、通信工程企业资质专业技术人员的审查,按照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交通、水利、通信工程企业资质并联审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建许〔2014〕418号)办理。

第二章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审查

第五条注册执业人员必须在“闽政通”上登记入职在申请资质的企业,申报资质所使用的建设类执(职)业资格证书必须注册在该企业,注册信息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的查询结果为准。

第六条技术职称人员、技术工人必须在“闽政通”上登记入职在申请资质的企业,企业提交的技术职称证书、技术工人培训合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扫描件应与“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上填报的信息保持一致。

审查人员应当应用信息共享、查询官方网站等手段核对证书信息,无法核对的可要求申报资质企业在陈述环节提交证书签发部门的官方网站查询链接或加盖有职称评审部门印章的职称评审表等材料。

第七条企业应按规定要求提交《法定代表人承诺书》,承诺企业已为资质申报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缴纳社保,承诺书须经法人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审查人员应当应用信息共享等手段核对社保信息,无法核对的可要求申报资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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