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2023年6月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5号公布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的决策部署,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强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保障性住房的规划计划、建设筹集、监督管理等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户籍居民和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一线职工出租的住房。本办法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发挥市场作用,以小户型为主、限定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各类人才租赁的住房。本办法所称共有产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主要采用市场化方式建设筹集,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使用和处分
权利等,面向符合条件的居民供应,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住房。第四条市住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政策,拟定全市保障性住房规划、计划、标准;指导、监督各区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工作;组织实施市本级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筹集、监督管理等工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住房用地供应的统筹、协调、政策制定及批后监管工作。市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第五条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按照全市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等相关规划、计划落实住房供应任务;负责组织实施本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筹集、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联合审查、认定等工作;负责辖区内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涉及的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征(转)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和落实保障性住房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等工作。区住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本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筹集、监督管理等工作,可以委托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开展行政执法及其他事务性工作。区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前海管理局依照事权,开展前海合作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筹
集、监督管理等工作。第六条保障性住房专营机构主要从事保障性住房的投融资、建设筹集、运营管理等工作。支持各类企业、金融机构、社会组织等参与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