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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的决策部署,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强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保障性住房的规划计划、建设筹集、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等。
第四条市住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政策,拟定全市保障性住房规划、计划、标准;指导、监督各区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工作;组织实施市本级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筹集、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规定组织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工作;可以委托相关事业组织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市财政投资的保障性住房资金,配合市主管部门制定财政资金补助相关政策。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做好国土空间规划、住房发展规划的相互衔接,保障用地供应,制定保障性住房用地政策,在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落实保障性住房用地规模。
市发展改革、教育、交通运输、国资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按照全市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本区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组织实施本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筹集、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规定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联合审查、认定等工作;负责辖区内保障性住房配套的公共设施、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等工作。
区住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本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筹集、监督管理等工作,可以委托相关事业组织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区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前海管理局依照事权,开展前海合作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筹集、监督管理等工作,配合做好相关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第六条市主管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住房信息平台。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活动应当纳入住房信息平台管理。
规划计划
第七条市主管部门每五年组织编制全市住房发展规划,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步编制。根据全市住房发展规划,市主管部门每年编制全市住房发展年度计划。全市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明确保障性住房规划目标和年度任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人民政府应当同步编制本区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八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合理安排生产、生活、生态空间,保障居住和公共设施用地供应,并通过国土空间规划传导机制将规划居住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逐级传导至分区规划和法定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