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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6-03-25 | 文档页数:3 | 文件格式:pdf | 文件大小:28KB | 浏览量:13

关于《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的决策部署,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强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市住房建设局、市司法局组织对《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5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修订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决策部署,全面对接国家最新住房保障体系,落实国家对于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的最新要求。

二是进一步规范我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和建设筹集活动,盘活存量用地和房屋,实现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加大各类保障性住房供给,提升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质量和居住品质,助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问题。

主要内容

《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共八章四十六条,包括总则、规划计划、建设筹集、建设项目管理、质量管理、资金保障、法律责任及附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保障性住房的规划计划。

市住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市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保障性住房规划目标和年度任务。区人民政府同步编制本区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合理安排生产、生活、生态空间,保障居住和公共设施用地供应。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保障性住房用地规划选址时,统筹做好教育、医疗、交通等设施用地的规划布局。

(二)关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筹集。

建设保障性住房的用地来源包括:新供应用地,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依法取得使用权的自有用地,符合条件的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空地以及历史遗留未完善出让手续用地,城中村、旧住宅区、旧工业区、旧商业区等存量房屋拆除建设的用地,其他用地。

保障性住房筹集方式包括:购买、租赁或者改造既有居住房屋,改建既有非居住房屋,收购新建商品住房等。

(三)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管理。

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和监管协议书制度。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户型设计坚持集约、实用原则,以小户型为主,严格按照保障性住房相关建设标准执行。

加强保障性住房配套设施建设,确保配套设施与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四)关于保障性住房的质量管理。

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全流程监督管理制度,明确主管部门和五方主体(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责任。

强化方案设计审查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抽查,从严施工质量管理,通过分户验收抽样核查和符合性核查等方式加强竣工验收监管,把好质量关。

(五)关于保障性住房的资金保障。

通过财政资金、地方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