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DPR-2022-0160006
鲁建节科字〔2022〕8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工作,依据《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有关规定,我厅修订了《山东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0月10日
山东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研发应用,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根据《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是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山东省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可减少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耗,满足国家、省建筑节能相关要求的各类技术产品。
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以下简称节能认定),是指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生产者自愿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符合要求的技术产品颁发认定证书的活动。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节能认定申请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节能认定按照全省统一的程序、标准,通过山东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一网通办”系统进行网上申请、网上办理。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发布节能认定目录(见附件1)和节能认定技术要求,对各地节能认定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认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六条 节能认定证书全面实行电子证照,证照样式和编号规则(见附件2)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公布,各设区市自行颁发。获证人可登录“爱山东”移动服务端“我的证照”通过“证照申领”领取电子证照,验证人可扫描证照二维码验证真伪。
节能认定证书全省通用,各地不得另行认定、备案、登记等。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认定程序
第七条 省内企业向企业注册地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节能认定申请;省外企业根据技术产品应用情况,向省内相关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节能认定申请。
第八条 申请节能认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技术产品属于节能认定技术产品目录范围。
(三)技术产品符合国家、省产业发展政策,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山东省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质量可靠,有推广应用价值,满足节能认定技术要求。
(四)生产工艺合理,生产设备完善,产品批量生产,产品性能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推广使用、限制使用和禁止使用技术产品目录》等推广、限制、淘汰目录有关要求。
(五)企业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或质量管理制度。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