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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乌海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1-15 | 文档页数:10 | 文件格式:pdf | 文件大小:3.16M | 浏览量:1

乌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__1王业王乌建局政字[2024]61号签发人:刘昌慧乌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乌海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现将《乌海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乌海市住房和乌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7月26日C1503021001

删端乌海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市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建筑垃圾是指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的总称。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不包括经检验、鉴定为危险废物的建筑垃圾。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谁付费”的原则,构建统筹规划、政府主导、属地监管、分类处理、全过程监管的管理体系。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对建筑垃圾进行综合利用。第五条建筑垃圾临时堆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建设,-2-

应当纳入环卫专项规划。各区要加快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基础设施建设,满足城市建筑垃圾处置、临时堆放及资源化利用需求。第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七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垃圾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检查考核等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各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建筑垃圾管理的制度、规定,并组织实施;(二)负责辖区内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审批,负责向社会公布运输单位名录等相关信息;(三)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的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监督管理工作。第九条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推进设施建设管理,逐-3-

步提高建筑垃圾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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