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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综合评价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6-01-21 | 文档页数:11 | 文件格式:doc | 文件大小:104KB | 浏览量:55

日照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

综合评价指导意见

第一条为建立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综合评价(以下简称“综合评价”)机制,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水平,根据《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服务规范》《山东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依法建设且实行市场化、专业化物业服务的企业和住宅小区。

第三条综合评价应当遵循属地管理、依法依约、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采取多方参与、综合评定的形式组织开展。

第四条各区县住建局指导各有关单位、辖区内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组织开展住宅小区综合评价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也可以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具体实施。

第五条综合评价工作要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原则。综合评价主要依据物业企业履行服务合同和公开承诺及相关制度情况、物业企业处理矛盾纠纷和安全生产落实情况、红色物业党建工作开展情况、业主和物业管理部门对物业服务评价情况。

第六条综合评价赋分实行百分制,包括业主满意度测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党组织评价、物业管理部门考核、项目现场考核部分。其中业主满意度测评20分、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党组织评价30分、物业管理部门考核20分、项目现场考核30分,每半年组织一次考核,上半年考核成绩于本年度9月30日前公布、下半年考核成绩于次年度3月30日前公布。

(一)业主满意度评价(20分)

(1)抽取户数。100户以下的住宅小区抽取不低于总户数的70%;100户以上的住宅小区抽取不低于总户数的50%。提倡运用互联网新技术进行业主评价。

(2)满意度评价赋分标准。业主满意率在95%以上得20分,业主满意率在90%—95%得15分,业主满意率在80%—90%(不含)得13分,业主满意率在70%—80%(不含)得10分,业主满意率在60%—70%(不含)得5分,业主满意率在60%(不含)以下不得分(考核表见附件3)。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党组织评价(30分)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依据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和上级有关工作要求,对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情况、参与基层治理情况、完成各级安排任务情况等进行考核(考核表见附件1)。

以日常了解情况、督查暗访、群众反映、上级通报等渠道为主,按照考核细则进行打分(考核表见附件2)

(三)物业管理部门考核(20分):物业管理部门考核以日常检查考核为主,由各区县住建局、城管局、发改局、公安局、综合执法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分别于本年度9月10日前,次年度3月10日前报送住建局汇总(考核表见附件3)。各区县住建局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有关单位制定考核细则。

(四)项目现场评价(30分):

主要通过查看小区秩序维护、环境卫生、共用设施设备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以及物业服务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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