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件一:
乐山市主城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
(征求意见汇总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存量房交易市场秩序,维护存量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建房规〔2023〕2号)等规定,结合乐山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乐山市主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存量房交易资金的监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存量房是指通过购买或自建等途径,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并可上市交易的房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监管资金是指交易双方当事人在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易价款,包括首期房款、贷款等。
买受人为出卖人偿还所购房屋银行、公积金贷款的,可以按照交易双方当事人约定不纳入监管范围,监管资金的额度为扣除偿还银行、公积金贷款后的房价款。
在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工作试运行阶段,仅提供自有资金的监管服务,待条件成熟时,再提供贷款资金的监管服务。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乐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事务中心具体负责乐山市主城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的监管工作。
第六条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职责包括:
(一)负责建立、维护和管理存量房网上交易服务平台(含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子系统)。
(二)开立、公布和管理乐山市主城区存量房交易资金专用账户,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三)负责制定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协议等指导文本。
(四)与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银行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委托协议。
(五)对房地产经纪机构、银行履行本办法中的职责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六)与乐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银行等单位加强系统对接,实现资金监管协议、存量房买卖合同的网签以及相关按揭贷款审批和发放、不动产权登记、资金划转等信息的互通共享。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乐山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乐山监管分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承担交易资金监管工作的银行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三章监管事项
第八条交易双方当事人自行成交的,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将交易资金纳入监管。
第九条凡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存量房交易的,除交易当事人提出明确要求外,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执业人员应当书面告知交易双方当事人选择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并积极引导和协助办理资金监管手续,不得违背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