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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桂建发[2019]11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绿色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的通知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落实全面绿色建筑建设要求,促进绿色建筑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加强绿色建筑工程质量监管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全面落实绿色建筑建设标准各市、县(市、区)要全面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有关规定,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严格按-1-
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积极引导其他民用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当地实际,提出更高星级标准要求,提升绿色建筑整体发展水平。绿色建筑项目的规划、勘察、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执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确保绿色建筑质量。二、加快建立绿色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制度各市、县(市、区)要严格执行广西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绿色建筑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加快建立绿色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制度。绿色建筑工程质量验收与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同步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参建单位,按照绿色建筑验收规范要求开展绿色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工作。绿色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时,参建单位应认真检查设计文件、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和洽商记录,主要材料、设备、构件的证明文件、进场检验记录、进场核查记录、进场复验报告、见证试验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相关图像资料,绿色建筑工程验收自查表及所需的相关证明文件等材料,并作为竣工技术档案。工程竣工验收时,参建单位应查验项目是否已进行绿色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是否落实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绿色建筑措施,是否符合绿色建筑质量验收规范的相关规定,是否按照验收规范要求的项目和数量进行检验: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和绿色建筑工—2—
程质量验收标准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三、着力强化绿色建筑工程项目参建各方质量责任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依法对绿色建筑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单位在进行设计招标或者委托设计时,应当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不得擅自更改已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在组织工程项目建设时,应按照绿色建筑验收规范等相关验收规范要求,委托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