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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桂建房〔2024】10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运行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委员会建设,规范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运行工作,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我厅研究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运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西工联目治AGEA五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4月20日(此件公开发布)-1-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运行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我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全国城市基层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任务清单〉的通知》(桂组通字[2022】80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等4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城市基层党建引领基层治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桂组发〔2022]12号)、《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业主委员会组建、物业服务覆盖及党的组织覆盖攻坚行动的通知》(桂组通字〔2023]28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其他物业项目参照执行。第三条物业管理委员会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承担相关职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立业主大会但是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相关事项,并组织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2一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相关事项并行使第二十九条规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第四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培训制度。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辖区内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工作的相关培训,同级民政部门依据工作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建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委员会,指导、监督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定期考评。居(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