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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流通领域保鲜膜(袋)产品
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
一、组织单位
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承检机构
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包装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保鲜袋、保鲜膜等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
四、抽检场所
批发市场、超市等
五、抽样程序
5.1、抽样方法
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被抽样销售者的仓库或售柜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样。
5.2、抽样数量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3卷(包),其中2卷(包)作为检验样品,1卷(包)作为备用样品。六、检验依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跌落性能
BB/T0039—2013
2
透湿量
GB/T1038—2000
GB/T1038.1—2022
3
氧气透过量
GB/T1037—1988
GB/T1037—2021
4
热合强度(限袋类产品)
QB/T2358—1998
5
感官要求
GB4806.7—2023
6
总迁移量
GB31604.8—2021
7
高锰酸钾消耗量
GB31604.2—2016
8
重金属(以Pb计)
GB31604.9—2016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七、判定规则
7.1依据标准
GB4806.7—20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T10457—2021食品用塑料自粘保鲜膜质量通则
BB/T0039—2013商品零售包装袋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7.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