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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县电动自行车产品
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
一、组织单位
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承检机构
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
三、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辖区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四、抽检场所
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品的经销店、专卖店、批发市场等流通领域。
五、抽样程序
5.1抽样方法
样品应在被抽样销售者的仓库或展厅中保存完好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5.2抽样数量
电动自行车:随机抽取同一生产者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整车2辆(包括说明书、合格证、蓄电池、充电器和说明书明示的所有配件),其中1辆作为检验样品,1辆作为备用样品。
5.3注意事项
(1)样品应经受检单位对其有效性进行确认。
(2)检样、备样应分别封样,并加以标注,并由被抽样销售者签章确认。
(3)抽取的样品在保存和运输过程中不得有损坏现象。
六、检测标准
1、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2、GB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
现行有效的其他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七、检验项目
表1非车载充电器型电动自行车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依据
检验方法
1
铭牌
GB17761—2018
GB17761—2018
2
整车编码
GB17761—2018
GB17761—2018
3
号牌安装位置
GB17761—2018
GB17761—2018
4
产品合格证
GB17761—2018
GB17761—2018
5
车速限值
GB17761—2018
GB17761—2018
6
制动性能(干态)
GB17761—2018
GB17761—2018
GB3565—2005
7
整车质量
GB17761—2018
GB17761—2018
8
脚踏骑行能力(仅做鞍座水平位置)
GB17761—2018
GB17761—2018
9
尺寸限值
GB17761—2018
GB17761—2018
10
突出物
GB17761—2018
GB17761—2018
11
车速提示音
GB17761—2018
GB17761—2018
12
反射器(仅测安装)
GB17761—2018
GB17761—2018
13
照明(仅测安装)
GB17761—2018
GB17761—2018
14
蓄电池防篡改(仅做b.c.d条款)
GB17761—2018
GB17761—2018
15
短路保护
GB17761—2018
GB17761—2018
16
过流保护功
GB17761—2018
GB17761—2018
17
互认协同充电
GB42295-2022
GB42295-2022
18
标识与警示语
GB42295—2022
GB42295—2022
执行其他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八、判定原则
(一)判定总则
1.当产品的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含国家、行业、地方推荐性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其中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2.当产品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3.当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时,按其企业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但如主要项目技术要求低于国家、行业、推荐性标准要求(含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中的推荐性条款)时,应在检验报告中同时注明主要项目的实测值和标准值。
(二)单项质量判定
当所检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执行标准中该项目要求时,判该项目为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否则判该项目为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三)综合质量判定
检验样本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项目出现不符合执行要求判定的,则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反之,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